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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

2018年7月20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作了明确解释:“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为是定居。”,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的情形主要如下:

   1、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中国a地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时,程男的最后居住地为b地,赵女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三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向三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2、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前,程男的原户籍在a地,赵女的原户籍在b地,程男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赵女的最后居住地为d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3、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赵女居住在国外,程男居住在国内,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赵女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则也是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程男在起诉离婚前已离开a地并在c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4、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程男与赵女都居住在国外,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选择任一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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