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找离婚律师,深圳婚前财产律师,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后境外购房产,婚姻律师团成功代理涉外离婚引发的四个连环诉讼案!

2019年7月31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案情简介】

2007年吴小姐与陈先生在加拿大留学期间认识,之后二人回国奉子成婚,结婚后陈先生住在岳父母家且一直没有参加工作,日常开销由吴小姐及其父母承担。因二人打算将来带孩子到加拿大生活,2010年陈先生父亲和吴小姐父母分别共同出资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在加拿大贷款购置了一栋房产,因为每年外汇出境限额的原因,陈先生父亲在向陈先生加拿大银行账户汇款时借用了亲朋好友的名义,总计折算人民币为756万元,吴小姐父母则只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汇了5万美金给吴小姐。2017年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协商好加拿大房产的分割意见诉至法院,因案涉境外房产,吴小姐打算在国内先离婚,再到加拿大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不料离婚诉讼期间陈先生以亲朋好友的名义另行提起了4个借贷纠纷案要求吴小姐与陈先生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756万元。


【律师代理】

事务所接受吴小姐委托,由申茵、潘晶律师团队的境内外律师分工合作,为吴小姐的离婚诉讼及相关的借贷纠纷案件制定诉讼策略。虽然案件分处境内外两个司法管辖区,又涉及离婚诉讼、借贷纠纷等不同案由,但实则盘根错节,彼此呼应。申茵律师团经多次开会研究,确定了以下方案:一是加快境内离婚诉讼,将加拿大房产纳入谈判方案,为最终的整体诉讼解决方案获得更多的有利谈判条件;二是在借贷纠纷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籍此为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梳理、应诉策略和整体解决方案的谈判争取更为充分的时间。

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境内离婚诉讼和加拿大的房产分割争议并不大,对吴小姐而言最棘手的是如何将756万的共同债务打掉。通过对借贷纠纷案中3名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尤其是银行流水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大部分汇款凭证中的汇款用途均备注了“亲友捐赠”。原告的举证本意是为了证明款项给付情况,以此证明“出借款项”的事实,但原告及代理律师似乎都未关注到汇款凭证中“备注”的细节,关于“捐赠”的表述反而证明了我方的主张,即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存在,款项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赠与”,且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另外,原告无法提供由吴小姐与陈先生签字确认的借据。基于前述情况,我们认为对方证据无法支持其诉讼主张,因此我们在做好充足应诉准备后撤回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并要求法院尽快开庭审理。

在3个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中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款项交付外,还需各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本案无任何借据、借条或欠条可以证明吴小姐与陈先生共同向原告借款,且购汇汇款凭证均清楚备注为“亲友捐赠”足可见本案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赠与;二、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及其家庭收入颇低,不具备出借巨额资金的能力;三、吴小姐与陈先生2010年买房,若借款真实,从2010年至2017年长达7年时间内4个原告从未向二被告催告还款,未催告还款的情况下又直接起诉,明显不符合常理;四、如此巨额资金对于经济收入不高的4个案件原告来说相当巨大,但却不要求二被告签署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可见转款时并无借款合意;五、汇款凭证未备注借款反而备注“亲友捐赠”毫无借款意思表示,反而赠与用意明显;六、陈先生作为共同被告多次在未开庭前即离婚诉讼案件中自认借款之事,其不正当的放弃债务纠纷抗辩权利,明显不符合常理,这3个案件显然属于陈先生为争取财产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七、案件原告银行账户内资金均来源于陈先生父亲,案涉的756万资金均系陈先生父亲对儿子儿媳的共同赠与。通过团队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的4个案件原告诉称“出借款项”相关时间区间的银行流水,进一步查证4名原告的资金来源于陈先生的父亲这一关键事实。


【办案结果】

经过数次开庭审理,法院对涉案的3笔债务并非真实有了明确的认知,因案件涉及夫妻感情、孩子抚养及境外房产分割过户等问题,各方当事人均深感心力交瘁想要尽快了结,基于此我们代理吴小姐与对方进行的谈判,经过一个月的密集磋商,反复调整谈判方案,并多次在关键时刻稳定吴小姐及亲属焦虑不安的情绪,始终恪守谈判策略规划的底线,最终达成了令吴小姐及亲属非常满意的整体诉讼和解方案。因吴小姐常年生活在国内,并不想要加拿大房产的所有权,故由陈先生获得房产所有权,由陈先生对吴小姐进行房款的一次性补偿。同时,境内的离婚诉讼亦一并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等问题上吴小姐的诉求亦全部实现。在和解协议的文本确定过程中,团队律师对每个案件的和解协议都是字斟句酌,确保整体解决方案在每个独立案件中有关联性的体现,更考虑到后续和解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流程安排,避免再次出现不必要的争端。目前,所有案件均已结案,各方当事人均已如期履行调解书中明确的各项义务。

本文所涉人物均为化名,案情亦已作脱敏处理。


联系我们申茵律师团

律师电话:13823139735

QQ:3572083912       邮箱:fengzelaw@163.com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