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方能否争取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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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方能否争取探视权?

2024年4月26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虐待方能否争取探视权?

1. 探视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亲情维系,旨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保持联系、增进感情的权利。

2. 虐待行为的影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虐待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此类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谴责,更应受到法律制裁。虐待行为的存在无疑会对施虐方争取探视权产生负面影响。

3. 探视权的限制与剥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行为的父或者母,法院可以依照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不直接抚养该子女的父或者母行使探望权。这意味着,如果施虐方的行为确已构成虐待且严重影响子女利益,法院有权在必要时限制甚至剥夺其探视权。

4. 争取探视权的可能性:尽管存在上述不利因素,施虐方并非绝对无法争取探视权。在以下情况下,施虐方仍有可能获得探视权:

- 改过自新:若施虐方能够证明自己已彻底改正错误,不再存在虐待行为,并能提供有效的心理治疗、教育矫治等证据,表明其有能力以健康、安全的方式与子女接触,法院可能会考虑恢复或授予探视权。

- 子女意愿:在子女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适当考虑其对于探视的意愿。若子女明确表示希望与施虐方保持联系,且这种接触不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明显伤害,法院可能会允许有限度的探视。

- 监督机制:为确保子女安全,法院可能会在赋予施虐方探视权的同时,设定严格的监督措施,如在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探视,或者通过电子监控等方式进行远程监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 《反家庭暴力法》

3.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

父母虐待记录是否公开?

对于“父母虐待记录是否公开”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回答。

1. 隐私权保护:在法律体系中,公民享有隐私权,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父母虐待记录涉及到家庭内部事务,通常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家庭关系、行为细节等敏感内容,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公开此类记录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防止侵犯相关人员的隐私权。

2.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涉及父母虐待记录的情况下,往往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包括防止其遭受家庭暴力公开父母虐待记录的目的应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非单纯揭露或惩罚父母。公开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对未成年人心理、社会关系等产生的影响,避免二次伤害。

3. 信息公开与隐私权的平衡:在处理父母虐待记录公开问题时,需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一方面,公开相关记录有助于警示社会,预防类似事件发生,维护儿童权益;另一方面,过度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严重侵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和第14条的规定,政府机关在公开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同时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权利人同意。

4. 特定情形下的公开:在特定情况下,如司法诉讼、社会救助、行政调查等过程中,父母虐待记录可能需要依法向特定机构或人员公开。例如,法院审理涉及虐待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时,相关记录可能作为证据使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或提供救助服务时,也需要查阅相关记录。这种公开通常是有限度的、有目的的,并且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6条、第105条等条款,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以及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第27条、第39条等规定,明确了公权力机关对家庭暴力的介入、调查、处置职责,以及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

5.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第14条关于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规定。父母虐待记录一般情况下不应公开,以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司法诉讼、社会救助、行政调查等过程中,可根据法律规定在必要范围内向特定机构或人员公开,以实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家庭暴力等公共利益。公开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虐待方能否争取探视权,需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改正情况、子女意愿以及保障措施等因素。虽然法律对施虐方的探视权持谨慎态度,但并不完全排除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重新获得探视的可能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始终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首要原则,确保探视权的行使既不妨碍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其与父母之间应有的亲情联系。施虐方应积极改正错误,配合司法程序,以期在法律框架内合理、适度地实现探视权。同时,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此类复杂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和援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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