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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私募一哥”徐翔被判刑2年后被妻子起诉离婚,案涉资产200亿

2019年9月11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案情简介】
  两年前因证券交易操纵行为被判刑的“私募一哥”徐翔近日被一纸离婚诉状再度拉回公众视野,徐翔妻子应莹4月2日向记者公布了离婚起诉状,其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四点诉讼请求:判令应莹和徐翔离婚,判令双方所生之子由应莹抚养,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徐翔承担。虽然离婚起诉状并未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金额,但据应莹口述其家庭资产在被查封时价值200亿出头,包括徐翔持有的宁波中百、大恒科技、华丽家族、文峰股份、东方金钰和长航油运6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此案的曝光引发了舆论热议,应莹起诉离婚是否为“技术性假离婚”,旨在保全徐翔的资产?这200亿资产是否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翔2017年1月被判刑后不是已经被没收违法所得93.37亿元,并处罚金110亿元,加起来已经超过200亿元了,怎么应莹还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呢?很多人对于前述相关法律问题非常感兴趣,亦感到困惑,对此,申茵、潘晶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结合本案的情况就应莹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财产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属于该方的个人债务,2017年1月,徐翔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没收案件中违法所得约93.37亿元。此判决涉及的违法所得93.37亿元,无论该收入的权属在徐翔定罪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归徐翔个人所有,均须全额没收。但判处的罚金,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当属于犯罪行为人即徐翔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罚金的给付应当由徐翔个人财产承担。因此,即使是徐翔名下的资产,也不能直接全部用于执行罚金,而应当首先明确该财产是否存在共有人,例如配偶。若有,则须划分财产中属于财产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再将属于徐翔个人所有的份额用于罚金的执行。
  此外,徐翔刑事案件判决书中提及的违法所得93.37亿元系针对徐翔及同案被告人王巍与竺勇三人没收违法所得的总额,故并非对徐翔一人没收93.37亿元违法所得,还需要分别确认三被告人在共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后各自获得了多少金额。应莹和徐翔家庭资产扣除应该没收的违法所得后,对剩余资产进行甄别,判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徐翔的个人财产。应莹和徐翔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将归属于应莹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分割给应莹后,剩余归属徐翔的资产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罚金强制执行的资产。
  通过前述的分析我们知道,徐翔与应莹200亿元的家庭资产中,并非全部需要列入违法所得及罚金执行的范围,尚有大部分归属应莹合法所有,而应莹之所以提出离婚要求分割,是因为刑事案件2017年1月出具判决后,所有的家庭资产被冻结而法院一直未作出甄别判断,资产虽有,但应莹无法处分。应莹提起离婚诉讼不排除是想加速法院处理财产的进程,尽快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解封让其变成合法可灵活处理的资产,其保全家庭资产的意思也非常明显,但是否属于技术性假离婚,尚无法定论,还需边走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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