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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伪造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离婚诉讼如何办理?

2018年11月19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2日,原告何小姐与被告周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一周,双方便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周先生自2009年10月出国务工至今未归,现何小姐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周先生离婚,却发现周先生在登记结婚时提供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公安机关查询发现“查无此人”。
  因被告不知所踪,法院只能选择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故本案最终缺席审判。经法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前仓促结婚,彼此无深刻了解;婚后双方相处时间不长,被告出国至今已近十载,双方分居已近十年,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律师分析
  在实践中,一方伪造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离婚诉讼中针对这两种情形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就此两种情形分析如下:


  (一)一方直接伪造虚假的身份完成结婚登记
  对于一方伪造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满足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即满足《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情形的:双方系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不受任何人胁迫、干涉;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禁止结婚的情形。满足前述条件的,即使一方系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亦不会实际损害他人的利益,事实上的夫妻双方与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无误差,应认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此时双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根据个案详情,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何小姐在与被告周先生登记结婚时,周先生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原被告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均已达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存在其他婚姻无效、可撤销情形,故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合法有效。何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判决是否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一方隐瞒利用“第三人”的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因为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隐瞒使用“第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而当第三人前往办理结婚登记时才发现已经“被结婚”。当夫妻一方借用“第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意味着结婚证上记载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此时“第三人”对结婚登记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是配偶一方起诉对方要求离婚的,法院需告知当事人离婚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与结婚证上登记的夫妻双方并不一致,结婚证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配偶一方利用“第三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属于双方的婚姻登记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不属于前述婚姻无效的情形。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时,应认为夫妻之间实际上并未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配偶一方若想达到“离婚”的目的,需先向民政部门寻求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当受理,并分别参照事实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处理该类纠纷。
  由于目前我国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并未联网,两部门间信息还未实现同步共享,故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只能对双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法对其真伪进行识别。诸多当事人心怀不良动机利用婚姻登记程序上的漏洞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一旦出现当事人伪造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则会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认定增加难度。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互相多些了解亦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当然,这还是需要倚靠各当事人的自觉、诚信。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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