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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新冠疫情对离婚诉讼进程、婚姻案件诉讼时效造成了哪些影响?

2020年4月23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当前全国上下正面临一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阻击战,严峻的抗疫形势对许多行业均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疫情面前,申茵律师团一直在关注及支持抗击疫情的路上,希望略尽薄力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关于本次疫情影响了大家处理哪些婚姻家庭事务,在此我们简要从以下二个方面跟大家分享。


  一、年前已经起诉或年后决定启动“离婚”诉讼的案件诉讼程序会有所延迟
  年前已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目前正陆续进入保全、送达、开庭及调查取证阶段,年后决定启动离婚诉讼的案件则需要准备材料到法院立案,全国各地法院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纷纷发布了不少调整诉讼活动的通知。
  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两级法院的相关诉讼活动就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通知》将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予以改期,对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并鼓励具备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条件的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开庭。此外还实施了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举措。
  虽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了前述措施,但由于很多诉讼行为均需要人员参与,故可以想见的是,无论是年前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件还是计划年后起诉的案件,诉讼程序必然会因为疫情而有所迟延。年前不少咨询离婚及继承问题的客户,因为放假及其他原因计划在年后委托办理,但因受此次疫情的影响目前也只能委托做调解工作或先网上立案,立案启动后诉讼的程序也会被推迟,如果年前能尽早抉择,启动诉讼程序,并迅速在年前庭审或结案,事情可能也就有了阶段性的推进或水到渠成的解决了。
  目前2月下旬至3月份全国各地单位包括司法机关等机构已陆续复工复产,凡事预则立,建议想要诉讼的客户朋友深思熟虑做好决定后,应抓住现在当机立断作出行动。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会否受到新型肺炎的影响?
  自《民法总则》出台后,我们知道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由2年变更至3年,而在婚姻家事领域,并非所有案件的时效均是3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不少案件的时效是“1年”,甚至有些案件根本不受时效的限制,那么本次武汉疫情能对哪些类型案件的时效造成影响呢?
  1、时效一年的案件包括哪些?武汉疫情会否影响这类案件的时效?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三条规定可知,撤销婚姻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离婚后撤销离婚协议案件均属于时效只有一年的案件,这三类案件规定的一年期间实践中通常被认为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其中撤销婚姻纠纷案件的一年时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而另外两类案件的一年时效实践中的判例大多支持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故,如果武汉疫情导致这三类案件时效届满,权利人将很难再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此种情况,建议权利人尽快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启动诉讼程序,以免时效届满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2、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纠纷案件会否受武汉疫情影响?
  不会。因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可知,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既然不受诉讼时效影响,那么此次武汉疫情自然也不会影响这几类案件的起诉。
  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受武汉疫情影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可知,法律赋予了夫妻一方离婚后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那么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总则一般性的规定,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应提起诉讼。武汉疫情能否对此类案件造成影响,需分情况讨论。
  一是对于那些健康且行动自由的权利人而言,我们认为影响不大,因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而中断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时效后又是3年,届时疫情恐早已战胜,权利人可随时向法院起诉。
  二是对于那些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而无法行使请求权且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权利人来说,可能会出现疫情结束时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来看,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最后六个月内时效中止,虽然目前暂无任何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武汉新型肺炎定性为不可抗力,理论上也存在很大争议,但权利人还是可以依前述第五款规定的“其他障碍”主张诉讼时效中止,进而延长诉讼时效。
  类似“非典”、“新冠病毒”传染的事件虽是突发,不可预料,却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人生的意外无处不在,作为社会、家庭的一份子,我们只有真正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随时做好抵抗意外事件发生的充足准备,才能让家庭、工作、生活不受影响或将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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