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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加名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2018年8月8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新闻回放】
  彭女士与前夫育有3名子女。十多年前,前夫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留下了一笔死亡赔偿金。2003年10月经人介绍,彭女士认识了现任丈夫谭先生。两人经过相处,觉得还不错,遂打算共同生活。次年,彭女士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赔偿金在梅州市城区全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开始与谭先生同居。购房时,谭先生出资1000元。2010年底,同居多时的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彭女士为了让谭先生尽心共同抚养她与前夫生育的3个小孩,并在亲戚的劝说之下,结婚1个月后在房产证上加了谭先生的名字。
  然而,由于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习惯均不同,在共同生活中矛盾时有发生,导致两人感情逐渐破裂。彭女士心灰意冷,决定与谭先生分开。为此,彭女士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她提出现居住的房屋是她用前夫的死亡赔偿金购置的,谭先生只出了1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彭女士个人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谭先生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彭女士提出的房屋分割方案。他表示,现住的房子他也有出资购买,而且房产证上有他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应得一半,是不可能放弃的。


  【律师点评】
  日前,前述新闻被各媒体争相报道,一度占据了热搜榜,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对新闻中所涉及婚后加名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一事,分析如下:
  房产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民众家庭资产中覆盖面最广、配置比例最高的一类资产,因此房产分割问题几乎是每宗离婚诉讼案件都无法避免的争议焦点。就本案而言,如果没有婚后房产加名的行为,产权归属其实是相对明晰的。房产购买于彭女士与谭先生结婚之前,在出资比例上,彭女士占了几乎全部的份额,彭先生仅出资1000元,且涉案房产系全款购买,婚后并无共同还贷的情况。所以,如果没有后来的房产加名行为,房产产权毫无争议应归属彭女士,且彭女士只需补偿谭先生出资的1000元及该出资在离婚时房产现价值中所对应的增值数额。
  然而,由于彭女士在婚后实施的房产加名行为,使得房产权属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婚后彭女士在房产证上增加了谭先生的名字,就等同自愿将房产的一半赠与谭先生,在房产登记机关的加名行为实际上就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履行了赠与登记手续,已具备了社会公信力,涉案房产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彭女士能证明赠与并不是出自真实意愿,否则,谭先生当然有权主张其应得的一半份额。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由于加名手续早已履行完毕,物权变更已完成了登记,在法律上赠与财产即诉争房产一半的所有权的权利转移已完成,因此彭女士无法主张撤销赠与。
  现如今大众对婚姻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在很多当事人看来房产加名是考验爱得是否足够的一种方式,即使加名不能维持或保障婚姻的稳定,但至少能在婚姻出现问题时令自己在物质上有更多保障。婚姻家事律师不对前述观点的对错与否进行评判,但建议当事人在实施加名行为前至少应当明确该行为法律后果。另外,婚姻保鲜靠的是夫妻双方的忠诚、信任、扶持与沟通,绝非一本证书、一套房子便可以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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