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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婚姻协议的效力解析

2019年12月13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申茵潘晶律师团多年来承办大量婚姻案件,其中,就婚姻协议引起的纠纷多不胜数,现对三类常见的婚姻协议效力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1】
  陈先生与杨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因陈先生多年来在生意场上打拼,需与各种类型的人打交道,而杨女士婚后当起全职太太,在家相夫教子。为了给杨女士更多的安全感,2018年,陈先生与杨女士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栋别墅,一家店铺以及一辆豪车均归属杨女士个人所有,但前述资产均登记在陈先生名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先生与杨女士签订的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协议,根据前述规定,在不存在欺诈、强迫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该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该协议属于赠与协议,系陈先生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给杨女士的可撤销协议,因未办理过户手续,陈先生仍可撤销赠与行为。对此,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协议应属于具有道德性质的赠与,即使未过户亦不影响协议效力。但是对于杨女士而言,存在一个风险,由于不动产、机动车未办理变更登记,因此陈先生仍是前述资产的登记所有权人,陈先生基于前述资产的产权证明所载的所有权人的身份将资产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有可能出现婚内协议约定的财产已无法实现产权归属于杨女士的风险,即使追究陈先生的违约责任亦只能主张财产损失的补偿,杨女士无法索取回已转让给善意第三方的财产。


  【案例2】
  于先生与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8年,郭女士无意中发现于先生婚内出轨,双方决定离婚。郭女士自行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摁了手印。此后,由于亲属的劝说,郭女士打消了离婚的念头,此事也不了了之。2019年,郭女士发现于先生仍然与第三者有所来往,这次打定了主意要离婚,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律师分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前述规定,由于双方并未正式离婚,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而,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对于诸如此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所签订的协议,均以离婚为生效要件,在未正式离婚之前,双方均可拒绝按原协议履行。但也并不意味着该协议毫无作用,在离婚诉讼中,双方曾经签署过的离婚协议即使未生效,亦可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通过完善证据链,此类证据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抚养权分配、财产分割等问题会产生一定的参考作用。
  【案例3】
  汤先生与秦女士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对财产分割方案均无异议,但在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经过多轮谈判,秦女士最终妥协,愿意将婚生子交由汤先生抚养,并提出一条件:汤先生在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得再婚。汤先生同意,双方将此条件一并落实到离婚协议中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自由系《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原则,而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层面。汤先生与秦女士基于真实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离婚协议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中对汤先生再婚进行约束的条款,系违背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原则的条款,故属于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家事律师观点:对于当事人而言,婚姻协议旨在通过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财产、债务等进行约定,进而产生保障个人权益甚至是子女权益的巨大作用,因此协议的规范与否将至关重要。申茵潘晶律师团经办过的婚姻案件中,有不少当事人正是草率签署协议,对协议涉及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可执行性,是否设置了违约条款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均不多加考虑,导致最后产生纠纷才不得不亡羊补牢,虽不一定会为时晚矣,但必定是增加了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甚至要承受诉讼压力。故而,专业的事交给专业人士处理,才能实现令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全面保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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