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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时可以主张是借款吗?

2019年11月26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由于520谐音为“我爱你”而使得5月20日演变成我国民众热衷的一个情人节,今年“520”当天,微博、微信朋友圈被一段话刷屏了:“520、1314、9999等数额可能会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与行为,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发100、1000、10000等普通数字可能会被认定借款,分手时可以主张返还。”
  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朋友双方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当恋人分手时,转账一方以款项属于借款为由要求另一方偿还,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司法实践中,此类因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产生争议而诉之法院的案件近年来还是频频发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就此类争议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对于520、1314、9999等具有某种特殊意义的金额以及基于转账时间的特殊性,除非收款人自认借款事实,否则转账一方主张借款通常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其次,对于从转账金额不具有谐音等特殊意义的情况,甚至是万元以上金额较大的转账,借款主张也未必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以上规定,主张系借款的一方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也即除了证明自己交付了涉案款项外,还应举证证明双方已达成了借贷的合意,而不是无偿赠与。但往往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转账行为发生时双方的特殊亲密关系,通常不会白纸黑字签署借条或出具其他债权债务凭证,更不会就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进行约定。若出借一方在转账时备注借款,另一方也极有可能主张其对备注信息不知情,是出借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从而否定借款事实。因此,在出借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均就借款行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时,法院通常会认定转账行为不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习惯,从而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或许有人会认为,既然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那么能否主张是赠与从而要求撤销并返还呢?对此,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转账行为发生时,款项已经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对于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的赠与不能主张撤销。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即赠与人可以依据前述规定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欠款,但须注意的是,并非任何事项都可以作为赠与的附属条件,所附义务必须是在赠与行为发生时双方已达成明确合意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性规定。
  律师提示:当男女朋友双方的转账确实是基于借款这一事由的,双方务必签署书面协议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对于无法留存或未能及时留在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律师的专业取证指导,收集并固定证据进行债权确认,保障出借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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