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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婚生女是否属于法定离婚事由?

2019年10月26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案例回放】
  彭先生与顾女士经媒人介绍后相识,于2012年在家乡举办结婚仪式并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顾女士诞下一女。因为彭先生及其父母亲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所以对顾女士未能一索得男颇有意见,对婚生女亦是少有疼爱。顾女士虽有些心寒,但想着既然已经结为夫妻,也是有情分在的,先将就着过,过几年生个儿子,自然就好了。可是,随着彭先生的生意日渐不如意,性格也变得暴躁易怒。渐渐地,发展成动辄暴力殴打婚生女,弄得孩子一听到父亲回家的声音便缩在房间角落,身上也常是青一块、紫一块。顾女士心疼不已,但是全家却没有一人愿意出面驳斥彭先生的恶行。顾女士担心再这样下去,孩子必然身心俱损,于是顾女士找到申茵潘晶律师团咨询离婚事宜,决意与彭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希望带着婚生女离开这个地狱牢笼。


  【律师分析】
  面谈过程中,顾女士最关心的问题,便是彭先生除了存在家暴小孩的恶行外,并无其他任何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未曾动手打过自己,这样是否足以让法院判决离婚?顾女士的这一问题其实涉及两个层面:一是打女儿是不是属于“家暴”行为;二是“家暴”是不是法定离婚事由。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通过前述法律的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属于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家暴的对象不仅仅是限定在夫妻之间,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因此,彭先生殴打婚生女属于家暴行为,顾女士可以此作为法定的离婚事由提起离婚之诉。
  但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存在的事实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换句话说,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最终是否能被法院认为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需要根据案件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等情况进行判断。回归到本案例,若是偶发的争执未必能被认定为系家庭暴力,另外,顾女士还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彭先生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由此可见,顾女士的主张是否能成立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能进行全面、有效的举证。
  由于家暴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外界难以直接干预,婚姻家事律师建议顾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取证工作。第一,鉴于婚生女在顾女士来律所面谈前就遭遇彭先生的暴力殴打,婚姻律师建议顾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并保存报警记录和鉴定报告等文件。第二,幼子无辜,为避免婚生女继续受到侵害,婚姻律师建议顾女士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先将女儿保护起来,找个借口将孩子先送回自己娘家。第三,顾女士应在律师的指导下,与彭先生进行沟通取证,并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若彭先生能写下悔过书、保证书等,日后亦可作为维权证据。第四,日后若再遭遇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的,可立即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街道办等机关、单位寻求帮助,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另外,若被施暴方经鉴定伤情达到轻伤,则施暴方涉嫌虐待罪、虐待被监护人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回归到本案例,若孩子的伤情达到轻伤则顾女士除了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及争取婚生女抚养权外,还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彭先生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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