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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碰上置身事外的爸爸怎么办?

2019年10月10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案情简介】
  祝小姐与项先生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的,项先生比祝小姐大13岁,项先生事业有成,彬彬有礼,祝小姐对项先生很有好感;祝小姐年轻貌美,说话做事很有主见,项先生对其也非常欣赏;二人聚会上相谈甚欢,散会后两人一来二往便顺理成章的成为了男女朋友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两人同居亲密往来几个月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很大,矛盾也越来越激烈,最后项先生提出分手,祝小姐虽然不情愿但也只能被动接受分手的结果。分手后祝小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6周,又重新对项先生燃起了希望,但项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不但没有回心转意,反而坚持要祝小姐将孩子打掉,祝小姐不同意流产反复找项先生提出复合,项先生不厌其烦最后一走了之,很长一段时间祝小姐都无法联系上项先生。祝小姐怀着对项先生的憎恨,冲动地决定将孩子生下来。9个月后祝小姐生育了一个男婴,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项先生拒绝到医院签字表明自己的父亲身份,甚至怀疑祝小姐生的小孩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提出做亲子鉴定,在祝小姐表示同意做亲子鉴定后项先生又反悔拒绝去鉴定。项先生以为自己失联后祝小姐会心灰意冷放弃生孩子的想法,没想到祝小姐不顾一切的将孩子生了下来,项先生见木已成舟,祝小姐情绪也是歇斯底里的,更害怕跟祝小姐继续往来甚至影响到自己未来的正常生活,无可奈何之下决定彻底失联,不再跟祝小姐联系。祝小姐见项先生不承担责任,也联系不上项先生,只能独自一人抚养孩子,3年后祝小姐发现了项先生的行踪,想起诉要求项先生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前述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权利,都有权要求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故本案祝小姐是有权利要求项先生支付抚养费的,但祝小姐应如何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及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申茵、潘晶婚姻家事律师团在此根据实践中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总结分析如下:


  一、亲子关系的确认问题
  诉讼中必须确定亲子关系的存在,这是要求项先生支付抚养费的基础。我们都知道亲子鉴定是最简单直接判断是否存在血亲关系的方式,但从本案项先生的行为来看其不想承认有非婚生子的存在,后期诉讼中可能会拒绝做亲子鉴定。而孩子出生时,项先生也未到医院签字,即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亲一栏肯定也是空白的。对于祝小姐来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父子关系的存在,故其需要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来佐证,具体来说可以收集双方同居生活在一起的照片视频、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沟通怀孕生子相关的沟通记录或录音、女方寻求妇联或街道办帮助等相关的证据共同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可知,只要祝小姐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未来即便男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也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问题
  在确认了亲子关系的前提下,子女抚育费金额往往也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祝小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项先生的收入情况,项先生的收入情况对于其应当如何支付抚养费及需支付的金额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及离婚率的逐年提升,加之传统家庭伦理观与新潮的婚恋理念不断碰撞和融合,试婚、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的发生,非婚生子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及社会问题,作为非婚生子女在实践中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比较困难,无论是在抚养费纠纷案还是继承纠纷案中,他们都是比较势弱的一方,在父母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甚至是一方已去世的情况下,他们与父母辈的亲子关系是否能得到确认都是个巨大的难题。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所出生的家庭环境,但社会的不公平和歧视不应该让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去承受,未来希望国家能进一步完善立法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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