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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

2019年7月31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案例回放】
  2017年8月肖女士和秦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4个月后于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 因秦先生患有男性疾病导致双方性生活不和谐,肖女士多次劝说秦先生前往医院治疗,而秦先生认为自己身体没什么大问题 ,去医院治疗会弄得亲朋友好友皆知,有损面子,不同意前往医院治疗。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肖 女士认为婚姻生活是爱和性的结合,缺乏性生活的婚姻是不完整的婚姻。得不到秦先生认可和配合的肖女士无法忍受这种无 性婚姻,便于2018年10月向秦先生提出离婚,秦先生则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无奈之下,肖女士只得向罗湖 区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分析】
  对于此案,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分析如下: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肖女士与秦先生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风泽 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应区分下列情况予以认定:
  一、若秦先生之疾病难以治愈,且双方因此不能发生性行为,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 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 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肖女士与秦先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秦先生患有男性疾病导致双方性生活不和谐,肖女士劝说秦先生治疗, 而秦先生认为此举有损男性尊严,不予配合,故暂无法知晓秦先生之疾病是否可以治愈,且双方性生活不和谐是否为双方不 能发生性行为,若秦先生之疾病难以治愈,双方不能发生性行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经调解无效可判决二人离婚。
  二、若秦先生之疾病并非不可治愈,双方并非不能发生性行为,应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 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案中,若秦先生之疾病有可能治愈,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也并非完全无法发生性行为,则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认定秦先生与肖女士夫妻感情破裂,应根 据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虽然夫妻间 性生活并非构成婚姻的唯一要件,但性生活不和谐将直接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夫妻感情,若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肖女 士与秦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只会令双方更痛苦,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律师观点】
  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观点,孔子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性和吃饭一样,均为人的本能需求。夫妻间性 生活不和谐将直接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夫妻感情,但一直以来,国人都耻于谈性,很多性生活不和谐的夫妻都羞于直面这 一问题,如本案中的秦先生,若其放下所谓的男性尊严,为夫妻幸福着想,直面问题,听从肖女士之劝积极治疗,二人也不 会为此对薄公堂。婚姻律师建议,性生活不和谐夫妻应多沟通交流,彼此包容理解,共同解决问题,但双方感情因此确已破 裂、无法共同生活也无需勉强,在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后,应彼此放手各自追求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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