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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处分公司经营权及财产,应当如何认定?

2019年7月31日  深圳找离婚律师   http://www.szzhlhls.com/
  【案例回放】
  2005年,陈先生与顾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陈先生与顾女士共同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其中,陈先生占股60%,顾女士占股40%,由陈先生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顾女士任监事,公司的一应经营事务全都交由陈先生,顾女士则安心在家当全职太太。2015年,陈先生与顾女士因感情破裂,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2018年,陈先生因意外去世,突然冒出一王姓女子,称其手中有陈先生生前立下的遗嘱,该遗嘱其中一项为:“公司由王某某接管经营,公司财产归王某所有”,王女士借此控制了公司,不让顾女士插手相关事务。

  【律师分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陈先生无权处分公司经营权及公司财产
  本案中,陈先生与顾女士已办理离婚登记,虽说离婚协议中关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表述得笼统模糊,但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已经在协议中做出了分割处理。针对公司股权的分割,则应当认为按照原本工商登记中的持股比例,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该公司60%的股权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陈先生有权处分该股权份额。
  《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在本案中,陈先生在遗嘱中处置的却并不仅仅是其个人享有的股权份额,而是公司的经营权及公司财产,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权及公司名下的财产并不非是陈先生的个人财产,因此该遗嘱条款应当认定系无效条款。
  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公司系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公司而非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即使是企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能将公司财产作为个人财产任意处分,对公司财产的处分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内部管理决策程序才合法,而且还需要注意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中与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需要进行回避等特殊问题。否则,不仅会导致决策无效,还有可能出现侵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法律风险。


  二、股权不等同于经营管理权
  股权是股东的财产,基于持有的股权,股东享有获取与股权相应的公司经营收益的分配权,并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不仅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还是一项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权利。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实现,通常是通过参与股东会对选任经营管理层行使推荐选举权、对经营管理事务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方式来实现。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行角度而言,任何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都是基于股东会的决议授权而获得,并非因股东身份就必然获得公司的经营经营权,换句话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的公司经营管理职责并非财产权利,更不具有可继承性。
  回归到本案例的情况,股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陈先生有权在遗嘱中作出处分,但在遗嘱中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所享有的公司经营权约定由王女士继承的条款,于法无据,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王女士不能基于此获得公司经营权。


  三、若王女士继承了陈先生持有的股权,顾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前文可知,王女士并不能通过遗嘱获得公司的经营权,但王女士若继承了陈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则王女士将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亦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顾女士作为公司股东,即使持股比例小于王女士,仍有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若王女士实施了导致公司或导致顾女士受到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顾女士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企业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视为私有财产并擅自处置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在很多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这种观点无论是对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个人,还是从财富传承角度而言,都存在因家企混同导致在债务、税务等方面出现法律风险。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在财税监管日趋严格的现状下,如何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到合法合规、如何实现财富传承架构的合理规划,都需要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才能实现具有合法性、可执行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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